[gōng sù]
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是以国家公诉人身分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gōng sù]
[gōng sù]
[gōng sù]
辩护 [biàn hù]
1.针对指控提出事实、理由来申辩。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和其辩护人依照法律对被指控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所作的申辩和解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可以接受委托充当辩护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友等。
自诉 [zì sù]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虐待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案件。与“公诉”相对。

词典释义: